山东省肥城市实行六项制度促进工程领域廉政建设
一是“规避制”。制定出台了《建设单位领导干部规避制度》,规定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不担任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分管一类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介绍家属、亲友所在的施工队伍参与局系统工程招标和发包。
二是“双合同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签定廉政合同,将工程质量建设和廉政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公示制”。建设单位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在工程现场设置“廉政工程项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备案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向市纪委(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各报一份工程项目立项报建备案表,便于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五是“审查制”。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严格审查,政府出资、单位自筹或自主信贷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决算,无论工程大小、投资多少,由市审计局统一审计,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
六是“自查制”。工程廉政例会每两月召开一次,由建设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主持,组织各方负责人学习有关廉政法规、制度和文件,开展廉政教育。并按照工程廉政建设的要求,组织自查自纠,边检查边整改,同时,市纪委监察局联合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情况,跟踪督查,严格把关,视情况进行通报、督办。
(据山东省泰安市纪委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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