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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对中介组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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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昭强

  

  大量的事实表明,中介组织参与贪污腐败主要表现为中介组织与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以行贿、洗钱或共享其他非法利益或获利机会等,互相勾结,谋取非法利益,并直接造成对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政府形象的损害。对此,必须努力寻找对策,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

  结合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规定,提高打击职务犯罪的综合效果。一是继续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实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在根本上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完善现行反贪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打击行贿受贿、洗钱、虚造帐册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打击中介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加大对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公证类中介组织参与犯罪的,应当立法从重惩处。因此,必须完善现行法律规定,明确立法,对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拍卖行、证券从业人员等参与犯罪行为从重从严处理。尤其是目前公证处正在改制过程中,公证改制完毕之后,不再属于国家政府机构,公证员也已经不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现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无法约束,因此必须立法明确。

  完善中介组织的监管体制,防止中介组织参与贪污腐败犯罪。一是完善中介组织设立机制及其人员从业资格要求,从市场准入角度确保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业务和道德素质。二是加强中介自身管理,公开中介组织行为规则。主要是加强中介组织的财务帐册、收费标准及业务档案、业务准则的监督管理,防止中介组织弄虚作假,包庇或掩饰非法行为。三是强化各类中介同业行会或商会的监管职能,严格自律。各类行会应当制定专门规则、设立内部纪律委员会,对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予以停止营业、吊销资格等处罚,对于触犯法律和刑法的,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联系。四是积极研究委托方是国家机关的中介活动的监督方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部分地区针对本文提到的政府工程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罚没物品的评估拍卖等中介活动在暗箱操作等现象,采取轮筹、抽签等方式公开进行,以杜绝相关公职人员内外勾结、贪污受贿的可能。应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中介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中介组织的工作程序。五是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外部监管,防止其参与犯罪行为。中介组织属于自律性质的社会组织,其管理应当主要依靠自身行会组织来进行。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引入的观念恐怕还难以真正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仍然应当加强对中介组织或通过行会加强对行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加强对中介组织违规经营或参与犯罪之惩处力度,对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坚决清除。

  研究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联系和合作机制,确保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控与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属于党和政府内部监督机关,不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办案当中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障碍,因此需要在研究双方现行运作机制的基础上,从立法上确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预防、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分工与合作机制,以整合资源,确立高效的运作机制。而为预防中介组织贪污腐败事件发生,纪检监察机关可与各行业协会建立联系,互通信息,以教育等形式预防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并建立相关行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就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合作机制。

  总之,中介组织对贪污腐败活动的参与,客观上使得贪污腐败分子借助中介组织在专业能力、知识水平、社会联系、信息甚至合法性及权威性方面的优势,使得反贪工作的难度、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以求社会力量共同努力,遏制或铲除这一新的犯罪趋势,以保障国家管理和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摘自《福建方圆》2009年第2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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