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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重完善三个机制加强廉洁政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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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北省政法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完善体制机制,在建设廉洁政法队伍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第一,更加注重完善“不能为”的约束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做到组织领导、目标责任、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到位”。二是推行述职述廉和廉政测评制度。三是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咸宁市中级法院在对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的同时,要求被谈话者向院纪检监察部门递交廉政自律承诺书,进行自我约束。四是探索政法部门相互约束机制。武汉市委政法委组织指导政法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若干规则(试行)》、《武汉市政法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暂行办法》等7项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

  第二,更加注重完善“不敢为”的监督机制。一是推行巡视巡察制度。省公安厅在全国公安机关首创了《执法巡察工作制度》,省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了《省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省检察院巡视工作人员守则》等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巡视、督查工作的意见》,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巡视督查工作。宜昌市委政法委将政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内部执法监督体系建立情况等八个方面纳入巡视范围。二是规范执法管理工作。全省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执法考评工作,每年召开执法质量考评奖惩兑现电视电话会议,对连续3年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优秀的公安局长予以记功嘉奖,对年度“基本达标”和“不达标”的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集体诫勉谈话,并将考评结果向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通报,与警衔晋升、职务提拔、班子调整挂钩。三是强化办案监督。各级政法机关通过健全办案机制、严格办案纪律、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建立执法档案等强化办案监督。四是拓宽监督渠道。各级政法机关通过推行监督员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网上监督等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

  第三,更加注重完善“不必为”的拴心机制。一是健全干警权益保护制度。省公安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公安民警人身保险费的通知》,将全省公安民警的人身保险费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0元。二是建立干警维权机构。全省有16个市州、直管市,78个县(市、区)公安局都相应成立了“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逐步建立了公安机关维权工作机制。三是关注干警的心理健康。省公安厅成立了湖北省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相关研究。在新警招录、新生招考时,增加了心理素质测试环节,对未经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不予以审批和招录。

  

  (据湖北省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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