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部长马馼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难实施有效监督
监察部部长马馼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施行统一管理。”
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目前派出监察机构依附于派驻单位,缺乏独立性,难以对派驻单位及其人员实施有效监督。因此,“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人员由派出的监察机关统一管理,并施行定期轮换制度。”
现行行政监察法对举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未明确对举报的受理、回复以及保密要求。此次草案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全国人大内司委在调研中,亦有学者提出,现行法律对匿名举报未作规定,缺乏对目前举报多为匿名举报这一现状的体现。实践中,不少案件是通过匿名举报线索发现的,一些匿名举报者留下了电子邮箱或者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条件予以回复。
此次修改,未规定有条件回复的匿名举报必须回复,但实名举报则必须回复。
行政问责可提监察建议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此次修改增加了两种情形,包括了行政问责可提出监察建议。
马馼表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止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此外,草案还增加“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监察部门可以提出监察建议,马馼表示,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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